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464号之三
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721247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新,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01,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联合路23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刘添意,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刘添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刘添意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49元,由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