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92民初304号
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721247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150320312,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邓岗村委会“南北便士布”(土名)自建厂房自编4号。
法定代表人:郭涛。
被告:郭涛,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高美公司)、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被告禾高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禾高美公司、郭涛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6755.08元及逾期利息(以76755.0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禾高美公司发生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禾高美公司提供无碱合股纱。2020年12月30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中载明被告禾高美公司结欠原告货款76755.08元,被告郭涛作为被告禾高美公司的经营者自愿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多次就上述款项催要无果,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禾高美公司、郭涛共同辩称,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欠条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长海公司向被告禾高美公司供应无碱合股纱,被告郭涛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长海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我公司禾高美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0日欠长海公司货款76755.08元,该款郭涛作为公司经营人自愿与禾高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长海公司与被告禾高美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业务往来事实存在,是合法、有效的。结欠货款的金额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禾高美公司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郭涛自愿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原告要求禾高美公司、郭涛支付结欠货款的主张,理由正当,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6755.08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郭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80元,由被告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郭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