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346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炯
法官助理管玲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