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13599号
原告:深圳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09103D。
法定代表人:张招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祥玉,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招杰、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每日0.3%的标准,从借款之日即2020年8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当天转款被告,被告写了借条。因约定的借款期己过,被告未按时还款。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2020年8月2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招杰人民币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逾期每天按总金额的0.3%付给违约金。被告在借条下方签名及摁指印,并手写名下尾号为6645的平安银行账户。
二、实际出借款项时间、金额:2020年8月27日,原告通过平安银行向被告名下尾号为6645的平安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并备注“借款”。
三、还款情况:原告确认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
四、其他:庭审中,原告法定代表人确认系代表原告向被告出借涉案款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5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平安银行转账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涉案借款,现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约定逾期还款时,每天按总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而本案受理时间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后,借款亦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故自逾期还款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原告主张的利息最高可按借条出具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