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睿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60号
原告北京百睿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087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文。
委托代理人丁亚杰,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西路5号7楼。
法定代表人张招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百睿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品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