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575号
广西***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冻结***名下银行(交行、民生、工行、微信账户)存款218000元,实际冻结212258.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