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403-20406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清湖铭泉正商中心**401-13。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丽,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四案按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丽 敏
书记员 袁叶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