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172号
原告:天津有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楼-2-908-3。
法定代表人:马荣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倩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有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有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有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元,由天津有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素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