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7765号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西段南侧瑞竹大厦**楼-721。
法定代表人: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非,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西溪科创园9幢8/9楼。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震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博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