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3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楼**iv>

法定代表人:郑炜,董事长。

被执行人:***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武剑,董事长。

被执行人: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602B室。

法定代表人:廖民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剑,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8703597.6元,执行费为861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9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179076元,其中案款2000000元退付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2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217907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直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讯美(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4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自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