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807号
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齐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