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1774号
原告:贵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负责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贵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2643元,保全费1849元,合计4492元,由原告贵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