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00980。
法定代表人:戴世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恒俊,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沛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林,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治国
审判员  王宏瑞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思
书记员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