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率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1号
申请人:江西率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7828970P。
法定代表人:胡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00980。
法定代表人:戴世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率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率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9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率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