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民初5949号

原告:成都***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办事处空港一路一段536号。

法定代表人:万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汉江路1座。

法定代表人:陈添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嘉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易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旎,被告九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添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九易公司立即向千嘉公司交付燃气管网沙盘;2.九易公司向千嘉公司支付违约金470,4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1日,千嘉公司与九易公司签订《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约定九易公司以定作方式承揽千嘉公司的燃气管网沙盘项目的模型制作,并负责从设计到原材料购买、安装、实施、调试直至验收;九易公司严格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图纸、资料、比例、结构准确进行制作,具体要求详见《燃气管网沙盘项目-技术规格书》;九易公司应于预付款到账和双方设计确认之日起50日交货,千嘉公司在交货前进行验收;合同总价款560,000元,根据约定条件分五期付清。以上合同签订后,千嘉公司依约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11月13日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共计280,000元。2018年3月27日,千嘉公司向九易公司移交了终审版技术资料,双方进行了设计确认。按照合同约定,九易公司应于设计确认之日起50日内向千嘉公司交货,即2018年5月16日交付符合技术规格的沙盘模型。但该期限届满后,九易公司未能按时向千嘉公司交付沙盘模型。同时,千嘉公司多次进行验收和督促整改,至今沙盘模型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仍无法达到技术规格书约定的要求,九易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千嘉公司经本院释明以九易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沙盘模型无法修复达到交付条件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千嘉公司与九易公司签订的《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2.九易公司向千嘉公司返还定作款2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千嘉公司实际支付之日起计至九易公司付清时止);3.九易公司按照总价款2‰每日的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向千嘉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起诉之日为470,400元。

九易公司辩称,1.千嘉公司拖延支付预付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千嘉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款的20%作为预付款,而千嘉公司在2017年8月30日才支付该款,推迟了4天。2.千嘉公司仅向九易公司提供了沙盘所需的元素,并未提供具体制作的标准图纸,故九易公司的设计和制作人员只能根据自身专业角度去设计和制作。且由于千嘉公司更换技术对接人,导致千嘉公司技术对接人对制作要求有所不同,九易公司在沙盘制作过程中不断免费更换,造成九易公司浪费人力、物力且制作时间延后。由于千嘉公司没有标准的图纸提供给九易公司,故九易公司仅能根据千嘉公司提供的元素和九易公司的专业水平和理解去制作,此外,千嘉公司系国企,部门多、领导多,验收时,验收标准不一致。根据双方的约定,如果千嘉公司收到书面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到九易公司制作现场验收,视为合同标的物质量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千嘉公司自行承担。九易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通知千嘉公司验收,但千嘉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才来验收,推迟了3天。3.根据双方的约定,合同工期为50日,即千嘉公司确认图纸的时间和延后确认的天数都不能超过签订合同之日起50日,否则约定的交货期50日约定就是无效的。但千嘉公司在2018年3月27日才向九易公司移交终审版的技术资料,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18天;而自九易公司收到以上技术资料至九易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通知千嘉公司验收,也正好是218天,因此,九易公司是如期交货给千嘉公司的。4.九易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千嘉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第三期款项,但千嘉公司仅同意支付剩余款项280,000元中的50,000元,其余部分不再支付。故真实的拖延交货原因为千嘉公司拒绝支付第三期款项。5.沙盘已经制作完毕,在验收的时候出现了一点小问题,最后还需要至千嘉公司现场进行安装才能验收。6.如认定九易公司存在违约,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技术规格书》、总体设计方案、会议纪要、工程进度表、《履约催告函》、电子邮件、《告知函》、情况说明、公证书、转账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此外,千嘉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租赁合同、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证明千嘉公司为沙盘展出租用房屋,因沙盘未交付,导致房屋闲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千嘉公司与九易公司签订《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约定九易公司以定作方式承揽千嘉公司的燃气管网沙盘项目的模型制作,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九易公司负责从设计到原材料购买、安装、实施、调试直至验收,千嘉公司负责提供九易公司因实施而必须要的材料和协助。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60,000元,其中燃气管网沙盘1个,价格为532,800元,中控系统1套,价格为27,200元。该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约定,九易公司严格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图纸、资料、比例、结构准确进行制作;按照千嘉公司代表认可的方案进行色彩喷绘、环境搭配,并由千嘉公司代表在九易公司制作项目单中签字认定,在九易公司喷绘后不得变更颜色,具体要求详见《燃气管网沙盘项目-技术规格书》。第四条约定,燃气管网沙盘项目模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交货(以预付款到账和双方设计确认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提总体设计方案);因千嘉公司设计确认延后,交货日期顺延。第五条约定,在制作过程中,千嘉公司更改设计方案,应及时通知九易公司,且交货日期顺延;在制作过程中,如出现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双方须协商增补费用和增加制作时间,此处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建筑主体完成后变更材质、结构、建筑着色后变更色彩,模型草皮铺装后变更路网,模型环境完成后变更景观方案和变更硬质铺地。第六条约定,千嘉公司可以到九易公司进行项目分期验货,在交货日前一天千嘉公司必须到九易公司制作现场进行总体初步验收,验收结果和整改内容必须由千嘉公司代表签字认可;如千嘉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到九易公司制作现场验收,视为合同标的物质量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千嘉公司自行承担。九易公司将模型运至千嘉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后,千嘉公司根据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及合同约定对模型进行复验,送货及安装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九易公司承担,模型复验合格交付千嘉公司前,模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责任由九易公司承担。第七条约定,模型设计制作完毕后,交由九易公司负责单边一次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交货地点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一路一段536号。模型送达交货地点后,由九易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第八条约定,第一期(千嘉公司需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款的20%作为预付款)112,000元;第二期(设计图确认完毕后支付总款的30%作为进度款)金额168,000元;第三期(模型制作完成后千嘉公司到九易公司作出厂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款的30%作为出厂款)168,000元;第四期(模型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客户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款的15%作为模型制作结算款)金额84,000元;第五期(合同总价的5%作为模型的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28,000元。以上款项九易公司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7%)。第十一条约定,在制作过程中,如千嘉公司需要更改设计方案,应承担九易公司的制作损失费(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具体费用项目由双方协商决定;此合同履行期间,如千嘉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九易公司,并承担赔偿九易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九易公司按千嘉公司要求,进行模型制作后,千嘉公司不得解约,必须受领合同定作物,如在制作过程中不符合千嘉公司的要求,千嘉公司有权要求九易公司更改直至合格为止;在九易公司制作完毕或安装调试完毕后,如千嘉公司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合同价款,九易公司有权暂时留置合同定作物;因九易公司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交货,每拖延一日支付千嘉公司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如非九易公司原因千嘉公司拖延支付模型制作费用,每拖延一日支付九易公司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以上合同同时有《燃气管网沙盘项目技术规格书》为附件。

2017年8月24日,千嘉公司向九易公司支付112,000元;2017年11月2日支付168,000元。

2018年3月27日,千嘉公司(甲方)与九易公司(乙方)召开智慧燃气展厅管网沙盘的沟通交流会,会议纪要载明:“1.沙盘总体设计方案和设计平面图已经完成会签,按照合同要求我方物流部已经将第二笔款项支付给乙方,请乙方按照合同和会签结果制订里程碑计划及承诺书,盖章后以公函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研究院和物流部。总工期以沙盘总平图会签完成日期作为起始时间(即3月27日)。50天之内完成沙盘的上线试运行(截止时间即5月16日)。下周二之前提交里程碑计划和进度承诺书。2.按照里程碑节点进行考核,每一节点均需甲方签字进行进度确认。若总工期超期未完成沙盘建设,按照合同条款由物流部执行相关惩罚措施。3.沙盘厂家指定一名固定的项目联系人与我方进行技术对接,保持电话畅通,积极沟通落实技术细节。4.按照会签结果的总体设计方案进行沙盘制作,其中燃气要素的实体模型和标准模型以总体设计方案为准,初步定于下周三进行小样模型确认。三储实体模型需要展示数据,若小样模型未按时交付确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5.需要确认的模型有这些:储配站:实体模型(三储)和标准模型各一个,门站:实体模型(赖家坡)和标准模型各一个,调压站:标准模型一个。”

2018年4月4日,千嘉公司与九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在工程进度表上签字,九易公司承诺按照该进度计划(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17日)执行沙盘制作,若超期则双方按照合同的惩罚条件执行。该进度表上同时备注:“在制作期出现改动时间顺延”。

2018年7月16日,千嘉公司工作人员向九易公司工作人员蔡佳丽发送邮件,载明:“基于6月25日的现场诊断要求,双方约定7月16日进行现场初验,但初验效果不理想,希望贵公司主动与我方沟通,主动把工作做实,主动完成合同约定要求,沙盘总体效果较好,但对细节需要完善,请参考附件,在7月24日完成并进行验收,若未达到进场标准,我方按合同的惩罚条件执行,后果自负。”邮件同时附沙盘模型现场诊断结果为附件。

2018年11月14日,千嘉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九易公司发送关于加快沙盘建设进度的《催告函》,载明:千嘉公司的验收小组于2018年11月7日进行厂验并当面提出异议,九易公司的负责人蔡佳丽签字确认承诺在15日内(即2018年11月22日)完成整改并达到技术方案要求。千嘉公司要求九易公司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并在2018年11月22日达到约定的验收要求。

2018年11月17日,蔡佳丽在总体设计方案上签字并备注:“现场反馈情况已知悉,整改时间:15天(2018年11月22日验收)。”

2018年12月11日,九易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12月11日沙盘厂现场查看,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1.高压次高压管线灯光反亮;2.进出管线和其他储配站反亮;3.第三方破坏和三储反亮;4.其他调压站不亮;5.阴保恒点位仪有三个位置需移动,且颜色未调整;6.抢险专题中未有抢险车辆;7.安全服务中未有巡检场景、户内安检、一体机;8.城市综合体未亮;9.风景名胜区不亮灯,未体现特点;10.站点集成数据完成展示效果。厂家承诺12月13号完成以上问题整改,12月14号可进行出厂验收。”

2019年4月25日,千嘉公司向九易公司发送《履约催告函》,载明:“我司与贵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委托贵方制作燃气管网沙盘模型,并依约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11月13日两次支付预付款合计280,000元,在2018年3月27日我司完成技术交底工作,向贵公司移交终审版技术资料,包括《技术规格书》、《总体设计方案》和《终版图纸》。按照合同约定,沙盘模型交货时间为设计方案确认后50天即2018年5月16日。我司先后7次到贵司验收及督促整改工作,但时至今日,质量仍无法达到技术方案要求,不具备交付条件。期间,我司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贵司负责人沟通交流,希望尽快完成整改,贵司负责人也多次表态积极整改,承诺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目。然而贵司未能认真履约,以各种理由屡次推迟验收及交付时间,以致该项目严重超期近一年时间。据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贵司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属单方面违约。鉴于此,我司诚盼贵司能恪守信诺,在2019年4月30日前通知我司验收沙盘项目并按质予以交付,否则我司将视为贵司放弃履行本合同,我方将付诸法律手段,诉求贵司退还预付款、支付每日逾期交付违约金、赔偿我司损失等合法权益。”

2019年5月5日,千嘉公司向九易公司发送关于“成都***技有限公司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验收问题整改及落实最终厂验的《告知函》,载明:“我司根据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再一次到贵公司进行了出厂验收,双方相关人员一起按照《智慧燃气展厅管网沙盘部分-总体设计方案V20171017》所列技术要求进行逐项验收,经过逐项核对,发现目前沙盘仍然存在较多不满足设计方案要求之处,且整体较为破旧,电缆仍然未做任何标识,具体验收结果详见附件:《关于沙盘再次验收问题的梳理-V20190505》。鉴于燃气沙盘项目因贵方迟迟无法达到验收条件,已经造成严重逾期,并给我司造成不可估量之损失,请贵公司严肃对待,严格按照我司项目负责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贵司项目负责人蔡佳丽、樊勇所发送的邮件所附的《智慧燃气展厅管网沙盘部分-总体设计方案V20171017》为依据,并结合附件所列验收问题,尽快完成最终整改工作,我司将于2019年5月14日进行最终验收。”九易公司加盖公章备注:“沙盘具体整改内容和交付功能待双方协商后确认。”

2019年7月3日,千嘉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向九易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九易公司在2019年7月10日前按约定标准及条件交付沙盘,如逾期仍未交付,千嘉公司将通过诉讼方式向九易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另,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九易公司称沙盘无法修复。千嘉公司据此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该申请送达给九易公司。在千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九易公司则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千嘉公司支付第三期定作款,则沙盘是可以修复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系千嘉公司与九易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千嘉公司关于《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二、千嘉公司关于返还定作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三、千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千嘉公司就《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千嘉公司主张九易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应当解除。九易公司则以在千嘉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的情况下,沙盘可以修复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就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千嘉公司具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九易公司以沙盘可以修复为由,不同意解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就解除合同的理由,本院认为,千嘉公司与九易公司在《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中约定了沙盘制作工期为50日;此后,双方于2018年3月27日召开沟通交流会,又确认总工期以沙盘总平图会签完成日期作为起始时间(即3月27日),50天之内完成沙盘的上线试运行(截止时间即5月16日);九易公司也于2018年4月4日签字承诺按照以上进度计划(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17日)执行沙盘制作。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沙盘制作工期应为50日即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17日。九易公司以千嘉公司迟延移交终审版的技术资料,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18天为由主张工期也为218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往来函件来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九易公司虽多次通知千嘉公司进行出厂验收,但九易公司制作的沙盘均未通过验收合格。且结合九易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承诺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和出厂验收的情况说明后,确进行了整改完毕的情况来看,九易公司经千嘉公司2018年7月16日、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5日多次催告,在约定的工期即2018年5月17日前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定作任务,且至今未完成出厂验收,更未将定作的沙盘交付给千嘉公司。因此,千嘉公司关于合同解除原因为九易公司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理由成立。九易公司抗辩迟延履行的原因为千嘉公司拒绝支付第三期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的约定,第三期款项为模型制作完成后千嘉公司至九易公司作出厂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款的30%作为出厂款。因此,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条件为九易公司完成出厂验收合格,在此前,九易公司要求千嘉公司提前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九易公司关于迟延履行的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由于九易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经千嘉公司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故千嘉公司关于解除《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日期则为本院将千嘉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送达给九易公司的当日即2019年10月31日。

二、关于千嘉公司主张的返还定作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因九易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解除,且九易公司并未按约向千嘉公司交付沙盘,故千嘉公司要求九易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定作款280,000元(112,000元+168,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千嘉公司支付定作款的具体时间,利息损失应以1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关于千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千嘉公司以九易公司迟延交付沙盘为由,主张按照《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的约定,由九易公司按照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2‰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如前所述,《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已经千嘉公司主张而解除,九易公司也无需再向千嘉公司交付定作的沙盘。因此,双方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适用基础也不复存在,故千嘉公司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九易公司经千嘉公司多次催告,均未按照《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沙盘出厂验收及交付义务,千嘉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理由成立,九易公司应当向千嘉公司返还定作款并承担由此给千嘉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管网沙盘项目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

二、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技有限公司返还定作款280,000元;

三、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止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成都***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成都***技有限公司负担4178元,由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