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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兴盛龙建材经销部与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856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盛龙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晋源区西峪西街6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10MA0HMKP49R。 经营者:**和,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北程村兴北路2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13288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盛隆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盛隆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盛隆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