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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4415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6月20日,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