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4415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6月20日,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