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6民初11870号
原告:连云区广畅建材批发部。
被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连云区广畅建材批发部与被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4年12月12日,原告连云区广畅建材批发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区广畅建材批发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区广畅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