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温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5859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0538J,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2号。
法定代表人:龚并平。
被申请人:南京温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R66HG1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圣汤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云。
被申请人: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980155B,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1栋4层。
法定代表人:刘正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温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95×××06)的银行存款103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