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与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9046号
原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并平。
被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
原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与被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谢连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