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1021民初762号
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407990384W。
住所地:侯马市程王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10199310282739。
委托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9210128003392。
住所地:曲沃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地质环境股股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身份证号:×××。
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第二勘察院)与被告曲沃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曲沃国土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勘察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曲沃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二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向原告支付曲沃县里村镇石滩村废弃石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费18万元、曲沃县里村镇石滩村废弃石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察费18万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曲沃县石滩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合同书》、《曲沃县石滩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察合同书》,双方约定设计费、勘察费各18万元。2014年5月27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原告完成的《曲沃县里村镇石滩村废弃石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曲沃县里村镇石滩村废弃石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察报告》进行了评审,并于2014年6月27日对初步设计和勘察报告分别做出专家组评审意见,均予以通过。原告将设计成果和勘察报告各三份交付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和勘察费。故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曲沃国土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该案中的两笔费用均来自省财政资金,无法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第二勘察院表示可以放弃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曲沃国土局承认原告第二勘察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第二勘察院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曲沃国土局提出该两笔费用为省财政资金,无法支付利息,原告第二勘察院同意放弃,本院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沃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设计费18万元、勘察费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