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81民初1162号
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侯马市程王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万路送变电家属楼1号楼1单元6层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山西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0元(撤诉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