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81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侯马市呈王路**,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