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30民初21号
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元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元沟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651.5元,由原告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