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财保92号
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951288。
法定代表人丁陈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花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303741。
法定代表人闻方勇,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7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01412390115082577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7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