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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智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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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34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山西智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振兴街11号1幢1单元709号。
法定代表人岳新积,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智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起诉李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3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西智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包括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两种物权保护方式,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物权保护纠纷更适当。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纠纷,应当适用侵权案件管辖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车辆交付李建军所在地均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
民初38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改玲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杨瑞青
二О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