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81民初83号
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住所地为石首市皇叔街1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锦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房屋租赁协议》附则第4条、《荆州联通2017年石首市城关路绣林华府、锦绣名居、丽天之家公众宽带BTO项目合作协议》第十三条争议及其他第1项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甲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故本案应当移交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