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与武汉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36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第1幢1单元15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2号3楼1-7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汉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