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2民初963号 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住所地石首市皇叔街1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