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2民初963号
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住所地石首市皇叔街1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原告石首市皇叔街联通代理营业厅(经营者:***)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