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03民初192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