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002民初13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路27-1号。
经营者:陈某,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合通信荆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以下简称:通讯广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通信荆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讯广场的经营者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通信荆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包违约金801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承包协议》,约定:被告承包位于松滋市××镇××路××道××号的联通营业厅,经营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以2019年全年业务为考核基数,如果不能达成相应指标就必须承担承包违约金,作为交换,原告将该营业厅中50%的面积予以免租。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赋予了被告全部经营权限,但自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至今,被告为按照协议内容完成相应考核标准,也未支付未达到考核标准后产生的违约金,故而成讼。
被告通讯广场辩称:1.受疫情影响,我方申请减免违约金;2.一至三季度我方只是收到通知,但没有确认数据;3.原告计算的违约金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4.原告将我方酬金从50000元/月下调至3000元/月,致使前台员工工资无法支付,营业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度,原告存在扰乱市场的行为,也因此限制了各项业务的发展,所有业绩未完成,原告有很大责任;5.要求原告履行协议:⑴原告每月要向我方支付酬金;⑵我为联通建设了1500个BTO端口,总价15万元,原告应该收购;6.原告应退还我交纳的代理押金5万元、龙头押金1万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9日,原告中国联合通信荆州市分公司(甲方)与被告通讯广场(乙方)签订了一份《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松滋市××镇××路××道××号两间门面,用于乙方经营甲方业务,同时乙方自行租赁该场地另两间门面经营甲方业务,要求该四间门店由乙方作为整体经营甲方业务,不可分割。经营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规定的联通业务,终端销售,移动业务收费,各类号卡、充值卡销售,以及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的其他联通业务。以乙方2019年全业务完成净出账收入408.58万元为基数(包含政企库“松滋城区营销中心李霞中小企业代理商”,渠道编码71b18m8),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完成甲方下述合作经营指标,如未完成,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合作经营指标:1.乙方协议期内全业务净出账收入同比增幅达到全市公众营服整体收入同比增幅;违约金考核标准:以2020年全市公众营服整体收入同比增幅x为基准值,一、该渠道实际完成增幅y≥x,不考核;二、该渠道实际完成增幅0≤y<x,违约金考核=34万元×欠产率×2倍;三、该渠道实际完成增幅y<0,违约金考核=34万元×欠产率×3倍。2.合作经营指标:乙方新建BTO端口建设1000个;违约金考核标准:欠产考核50元/个。3.合作经营指标:乙方移网用户全年发展数达到1350户(其中中高端用户400户);违约金考核标准:移网新发展欠产考核50元/户,其中中高端用户欠产考核100元/户(中高端用户定义:36元以上套餐用户)。4.合作经营指标:乙方重点业务发展数达到720户(新宽融合及金融分期);违约金考核标准:欠产考核100元/户。5.合作经营指标:不得违反实名制;违约金考核标准:按市分相关文件执行考核。收入欠产率=(1-该渠道2020年实际收入完成值)÷该渠道2019年收入值×(1+全市公众营服2020年整体收入同比增幅)。本协议生效后,发展量考核按月统计、按季度结算;收入考核按年结算。鉴于今年疫情情况,第一季度有两个月未能正常营业(2020年1月25日至3月24日),发展任务数按一个月统计,前三个季度合并累计考核,第四季度单独结算。违约金要求乙方在收到当期清算结果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乙方代理佣金或BTO分成中进行抵扣。
2020年前三季度,被告通讯广场完成移网用户830户,第四季度完成移网用户125户;前三季度完成重点业务发展(新宽融合及金融分期)户数154户,第四季度完成重点业务发展(新宽融合及金融分期)户数55户;全年完成新建BTO端口建设1000个;通讯广场2020年全年收入395.69万元。全市公众营服整体收入同比增幅-1.36%。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承包经营协议》《松滋板凳桥通讯广场2020年合作协议指标完成进度通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通信荆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签订的《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承包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通讯广场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完成全年的合作经营指标,故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缴纳违约金。对被告通讯广场应缴纳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本院认为协议约定鉴于今年疫情情况,第一季度有两个月未能正常营业(2020年1月25日至3月24日),发展任务数按一个月统计,前三个季度合并累计考核,第四季度单独结算,故计算违约金时应相对应扣减因疫情影响的两个月业绩指标,经核算应为54750元[前三季度:(720户÷12个月×7个月(扣减疫情两个月)-154户)×100元+第四季度:(1350户÷12个月×3个月-100户中高端用户-125户)×50元+(400户中高端用户÷12个月×3个月-24户)×100元+(720户÷12个月×3个月-31户)×100元]。因2020年受疫情影响两个月未能正常营业,故2019年基数也应扣减2个月计算2020年收入增幅比,按此计算2020年年收入增幅为3956900元÷(4085800元÷12个月×10个月)=1.16,大于全市公众营服整体收入同比增幅-1.36%,故对原告主张的此部分违约金20400元不予支持。
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原、被告订立的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承包经营协议履行期间虽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缴纳期限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47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被告松滋市板凳桥通讯广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