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延民初字第2979号
原告延吉市爱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住所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吉林省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爱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立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吉林省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尚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