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51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消防机电设备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310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消防机电设备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戴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