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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消防机电设备实业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51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消防机电设备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310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消防机电设备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戴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