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695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204民初5695号
原告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朋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即2019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无约定,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被告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汇付150000元。后因被告一直未能及时偿还,原告经追要未果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网银转帐日志、微信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5元,由被告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97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
审判员***
法官助理杨林书记员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