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泰兴德融汽车有限公司、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837号
原告:***融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WE9GN9A,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东侧、开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小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朋中。
被告:杨朋卫,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方圆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朋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丹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