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3民初15962号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物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人民币5,571.16元(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并支付物业管理费5,571.16元的10%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571.16元并支付违约金55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