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12816号
原告:***,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哈木汗·****,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3幢3层W区379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