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58号
原告:*****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4487室。
法定代表人:徐祖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第三人:上海漕河泾奉贤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1层。
法定代表人:丁桂康。
原告*****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漕河泾奉贤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计3,297.50元,由原告*****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