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3144号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清,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因被告***无法送达,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戴筱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婧如
书 记 员 施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