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鲸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548号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告:上海聚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施银芳。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鲸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肖明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艺闻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