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24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医杏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静安区华山路2号主楼1001-3、1009-10室。
法定代表人:SWEEYONGPE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萍,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珂,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王涛,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医杏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32447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20,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上海医杏门诊部有限公司以已经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医杏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783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郇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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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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