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结案情况说明
(2024)兵0402执保88号
一、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伊犁全银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东梁村伊宁市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城东农副产品市场3-B0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
固定职业,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六十七团南苑小区一号楼1单元401室。
二、案件的由来和执行依据
申请保全人伊犁全银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300000元为限额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执行依据为(2024)兵04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三、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4年6月28日,本院依法以300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七团支行6228××××877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03465.6元。
2024年6月28日,本院将保全结果告知了申请保全人。
四、本案执结的标的和结案理由
本案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相关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保全案件应予以结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