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44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特利奥鑫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