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3499号
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05962A。
法定代表人:赵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区石牛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6958870Q。
法定代表人:黄申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文,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邵银银
审 判 员 胡忠焕
人民陪审员 王森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史炜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