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121民初48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珠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5229540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龙矿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国龙矿业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计6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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