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66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珠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52295403N.
法定代表人:陆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汇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鲁梁公路西八里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2076394M.
法定代表人:王西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在禹州枣园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炭预付款1246077.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1193715.76元,下余款因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04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致使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2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