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813号之一
原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珠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52295403N。
法定代表人:陆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7538R。
法定代表人:李茂军,该工程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民,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马肖飞
审判员  郜 飞
审判员  郑亚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