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民终18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珠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52295403N。
法定代表人:陆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
地:驻马店市乐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7538R。
法定代表人:李茂军,该工程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民,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银公司)与上诉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河南地质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96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9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缑兵伟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曼倩
书记员任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