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

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某某、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81执3148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8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18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