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初115号
原告:沁阳市忆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文化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
沁阳市忆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沁阳市忆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沁阳市太行路东侧、文化路北侧的沁国用(2013)第A01001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对6000万元的赔偿限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沁阳市忆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沁阳市太行路东侧、文化路北侧的沁国用(2013)第A01001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沁阳市忆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